自2014年1月1日起,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本次定租的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不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其它类型公租房。
据了解,根据我合肥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被分为最低收入(第一类)、低收入(第二类)、较低收入(第三类)和中等偏下收入(第四类)住房困难家庭4类。
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保障标准确定,第三类为城市居民低收入保障标准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之间,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和80%(含)之间。
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配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即:租金标准为1.10元/月.m2, 整套型朝北的0.90元/月.m2 ;孤老病残等城市低保家庭,免收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类保障家庭配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为: 4.0元/月.m2, 整套型朝北的3.60元/月.m2 。第四类保障家庭配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70%确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合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孤老病残等城市低保家庭,免收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